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系统内全体党员干部。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市本级系统内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审批申报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婚丧嫁娶等事宜审批、申报和公示制度。
(一)事前审批制度。喜宴在办理10天前审批,丧宴应及时审批。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审批,并附上适用本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批事宜审核签字。
(二)事后申报制度。党员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后10日内,应将办理情况向审批单位如实申报。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公示制度。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在办理前和办理后,分别将审批和办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周。领导干部必须同时向市局纪检组提交公示内容。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办理事宜要求
第四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控制宴请规模,严禁由大操大办变分批次小规模操办,所宴请规模由申请时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的订婚、满月、生日、开锁、乔迁、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调动、晋职晋级等事宜时,严禁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参加事宜要求
第七条 党员干部在参加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局纪检组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本规定,凡违反规定者,事不过夜,一律先免职、后调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科室)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单位(科室)发生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要追究单位(科室)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人员要严格执纪监督,如实填报现场督查情况,对于督查走形式、不如实填报督查情况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科室)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规定。
第十三条 市局纪检组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438-6839031)。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局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