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
2015-09-14 |
|
松食药安委发〔2015〕4号
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15
年9月9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
(共印35份)
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松原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特制定如下职责。
一、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参与制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参加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三)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
训,鼓励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构建政府领导、部门执法、
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四)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的电子化监管和食品安全溯源管理。
(五)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沟通和配合,在具体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职责交叉时,有关部门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负主要监管责任。发现监管职责不清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监管职责和责任。
(七)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除确定的职责外,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时,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随之进行调整。
二、成员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知识等公益宣传。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掌握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舆情信息,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二)市政法委
指导、督促、协调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部署,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抓好源头治理和检查考评。
(三)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负责督促指导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立案查处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
1.
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基本建设投入。
2.
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组织实施。
3.
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
市监察局
1.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问责的有关规定。
2.
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及行政效能情况。
3.
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六)
市公安局
1.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
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3.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
查处妨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4.
及时处理各相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七)市财政局
1.
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并将工作经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条件。
。 2.根据食品药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保障市级各监管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宣传教育培训、应急处理等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扶持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
(八)市人社局
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组织市政府组成部门绩效考核工作。
(九)市农委(市畜牧局)
1.
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3.
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和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禽投入品质量安全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
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
负责建立食用农产品(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推行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体系建设。
6.
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
(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促进食品药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规划建立各级各类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园区。
2.
组织推动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
3.
负责食品药品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食品药品协会加强食品药品企业自律,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4.
加快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会同发改、监察、农业(畜牧)、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水利(渔业)等部门做好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推进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
1.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2.
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知识。
3.
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学校内食堂、餐饮配送、食杂店(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饮用水采购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4.
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清理校内和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5.
配合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设食品、餐饮摊点(包括露天烧烤和流动商贩)销售食品的行为。
6.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市科技局
1.
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示范等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2.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十三)市民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等民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1.
组织编制全市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加强对种植业、养殖、屠宰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
2.
开展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和因非农业活动造成的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3.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环保审批。
4.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查处。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地内食堂、饮食摊点、食杂店(点)、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工地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十六)市水利局
1.
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3.
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药物、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
承担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七)市林业局
1.
依法行使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2.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3.
配合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测、评估、分析、预测等工作。
4.
会同食药监部门查处违法加工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十八)市商务局
1.
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九)市卫生和计委
1.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2.
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
对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4.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治,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
负责生活饮用水企业和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市质监局
1.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
对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十一)市工商局
1.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经常开展打击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违法广告整治活动。
(二十二)市食药监局
1.
贯彻实施国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2.
依法组织实施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
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
4.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食品药品及问题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工作。
5.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6.
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畜产品)监管。
7.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监测,依法向工商部门移交违法广告。
8.
对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9.
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10.
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三)市公用事业局
1.
负责依法取缔物业小区内擅自占用街路摆设食品、餐饮摊点(包括流动商贩和露天烧烤)的行为。
2.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查处物业小区内无照、无证经营
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1.
负责依法取缔擅自占用城市街路摆设食品、餐饮摊点(包括流动商贩和露天烧烤)的行为。
2.
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特别是废弃油脂的行为。
(二十五)市粮食局
1.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2.
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油、军供粮油及其它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
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
4.
负责收购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
(二十六)市旅游局
1.
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清理旅游景区(点)无
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做好旅游景区(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指导旅游景区(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规范。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七)市法制办
1.
对我市食品药品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
规范、监督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
工作。
3.
依照职能负责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法律事务。
(二十八)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1.
负责监督全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价格,依法规范全市食品药品价格市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
2.
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食品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
(二十九)市盐务局
负责食用盐质量监督管理,依法维护食用盐市场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
(三十)市科技协会
促进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生物医药技术的研发和支持,推动食品药品相关技术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相关专利政策,打击侵犯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松原日报社、松原广播电视台
1.
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案件曝光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十二)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
承担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