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 〔2016〕144 号) |
2016-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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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
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
〔
2016
〕
144
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
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
2016
〕
4
号)收悉。经商农业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
委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二、《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
NY/T 1325-2015
)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认为,《公告》规定豆芽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6-
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
6-
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公告》规定,增加了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中
6-
苄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标,参照《食品中
6-
苄基
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81—2009
)定量检出限
0.02mg/kg,
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
6-
苄
基腺嘌呤限量值为
0.02mg/kg
,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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