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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 〔2016〕144 号)
2016-03-23    
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 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 2016 144 号)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 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 2016 4 号)收悉。经商农业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 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 委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二、《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 NY/T 1325-2015 )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认为,《公告》规定豆芽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6- 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 6- 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公告》规定,增加了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中 6- 苄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标,参照《食品中 6- 苄基 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81—2009 )定量检出限 0.02mg/kg, 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 6- 基腺嘌呤限量值为 0.02mg/kg ,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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